时间:2024-11-10 18:01:21
民法典关于监控的规定
民法典关于监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,该条规定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 对于幼儿园监控的具体规定,国家没有硬性标准,但为了安全,建议把园区进行无死角覆盖。幼儿园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安装监控设备。
《民法典关于监控的规定》不代表本网站观点,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
精彩推荐
点击排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