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4-10-04 07:00:47
电动车上楼充电禁令
电动车上楼充电禁令根据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七条,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以及安全出口为电动车充电。电动车的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,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。违反条例规定拒不改正,造成火灾事故的,消防救援组织应当责令改正,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,避免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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